多年前,一位即将结婚的女士问我,她是否应当选择分别财产制。她的未婚夫是一名企业家,我的回答是斩钉截铁的“是”。
她带着几分疑虑看着我,因为——她解释道——为他们讲授婚前课程的神父曾告诫他们,分别财产制是“互不信任的开端”。
我不记得自己当时具体回答了什么,但我记得自己的想法:“但愿这段婚姻不会最终变成一连串的问题。”然而,事实正是如此。
多年后,那段婚姻以离婚告终,她最终不得不承担丈夫大部分的企业债务。我不知道她是否再次向那位神父寻求建议,但她无疑已经明白:债权人并不理解爱情故事。
这个轶事颇具讽刺意味,但它提出了一个相当严肃的问题:当我们本应谈论经济风险时,为何却在谈论爱情?
有趣的是,当我们着手创办企业时,会委托开展市场研究、仔细评估风险、协商股东协议的条款,并力求将一切安排得滴水不漏。然而,当我们结婚时——这项决定所带来的财产后果,可能与任何一项商业交易同样重大——我们往往只会挑选餐厅、菜单和宾客名单。至于婚姻财产制度,改天再说。
有一点值得提醒,尽管看似基础,我们却未必总是清楚:如果适用阿拉贡法律,且双方未另行约定,婚姻财产制度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制。
那么,这个法律术语是什么意思?概括而言,婚姻期间我们取得和创造的大部分财产,将构成共同财产;而其中一方配偶所承担的某些经济义务,也可能由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。
当然,其中有许多细微差别。一般而言,婚前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,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亦是如此。不过,工作收入、财产收益,以及在婚姻期间设立或取得的某些企业或股权,都可能构成该共同财产的一部分。
对于拥有企业的人而言,关键之处在于:公司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,并不必然意味着该股权仅归其个人所有。
设想一家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资金设立的公司。即使只有一方配偶登记为股东,该等股权也可能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。这并不会自动使另一方配偶成为股东,也不会赋予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;但这意味着,在离婚并清算婚姻财产制度时,必须将这些股权及其价值纳入考量。当然,取决于企业所达到的价值,这绝非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。
但还有一件我之前已经提到、且更为重要的事:债务。
结婚并不意味着自动承担对方一半的债务,但家庭财产确实可能因一方配偶作出的商业决策而受到牵连,即使另一方配偶根本没有参与其中。
相较之下,作为一般原则且不展开细节,分别财产制允许每一方配偶保留其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,并对其自身义务负责。
那么,选择分别财产制结婚是否更好?未必。这取决于每对伴侣的具体情况、其财产状况以及所承担的风险。
难以理解的是,我们可以花数周时间挑选祭坛上的鲜花,却连五分钟都不愿花在了解婚姻的经济后果上。
选择分别财产制,并不意味着你对伴侣的爱有所减少。正如签署股东协议,也并不意味着你不信任自己的合伙人。这叫作未雨绸缪。而且,它通常比事后解决问题便宜得多。
没有必要把婚礼变成一门法律硕士课程。但有些问题,最好在说出“我愿意”之前提出,而不是等到“我不愿意了”之时。
那么,如果我们已经在没有考虑这些问题的情况下许下永恒的爱,我们是否还来得及改变游戏规则?
我们将在下一篇中讨论这个问题。
未完待续……










